今天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2-03
2017-01-14

   湘政办发〔2016〕9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寄递、物流企业是寄递、物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寄递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与发展并重理念,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物流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危险品、违禁品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货物受理和安全查验工作,全面执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等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寄递、物流企业要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分支机构、加盟网点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健全网络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民航、铁路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对寄递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未经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寄递网点,坚决依法查处;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落实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经信部门要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寄递、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国家安全部门要将寄递、物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主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商务部门要推动物流配送发展,贯彻落实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经营快递业务前置许可规定,对企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要协调推动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工作。海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在进出口(境)环节上的禁止、限制性规定,加强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民航行政监管部门、铁路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民航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负责人,明确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寄递、物流安全的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级综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建立健全会议联系、工作联动、信息联通、案件联处的工作机制,协助落实寄递、物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单位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力量统筹,推动理念思路、方法手段创新,积极配合,履行职责,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精细化、信息化、法治化,预防和减少各类重特大案(事)件发生。 

  二、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四)严格落实验视制度。寄递、物流企业要贯彻落实"管理从严、执行从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寄递企业收寄的邮件、快件(除信件外)必须100%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签名;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寄递物品、不能确认安全性的物品或者用户拒绝验视的,坚决不予收寄;要规范协议客户管理,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建立完善抽检抽查制度并留存好抽查记录,有效防控安全案(事)件。物流企业要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输合同的用户,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要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完善在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寄递、物流企业要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对疑似爆炸装置、危险化学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查验把关,检查发现寄件人或托运人夹带禁寄禁运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五)严格落实实名制度。寄递、物流企业要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认真做好用户身份查验和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寄递企业要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对除信件、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或者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交寄的邮件、快件以外,一律要求寄件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后方可收寄。物流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要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依法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寄递、物流企业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寄件人或托运人身份信息应及时抄登或录入企业用户信息库,对业务流程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实现对邮件、快件、托运物品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寄递、物流企业要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实名收寄行为,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六)严格落实安检制度。各地要按照源头管控、属地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推动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落实安检制度。寄递企业要实施邮件、快件"层级分流、就地安检"措施,100%通过X光机安检。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市州、县市区所有收寄的邮件、快件必须就地安检,未通过安检查危措施的,不得发往下一环节。无论邮件、快件大小,件件过机,存疑复检;对安检发现夹带有禁止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坚决阻断在当地,决不能进入寄递渠道形成现实危害。寄递企业可以采取自主安检、联合安检、集中安检等方式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查验,凡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要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或者张贴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安检地区、安检时间。要制定安检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检设备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保障安检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寄递企业应当在省际分拨中心安排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邮件、快件及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和通过航空、高铁运输的邮件、快件进行二次安检;相关邮件、快件安检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物流企业要全面落实安检制度,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重点查验,从源头上防范利用物流和零担货运渠道实施违法犯罪。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物流企业采取多种安检方式,落实安检制度,在货物集散地可由专业公司对货物进行安检。 

  三、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分别根据寄递、物流企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实施企业诚信评估,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承诺、自查自纠、警示约谈、重大安全信息报告等动态监控制度,对自觉守法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对失信企业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警示约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取消市场准入、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行政处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公开,促进寄递、物流企业诚信和守法经营。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听取收集各方面对寄递、物流企业自我安全管理的综合评价,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和约束引导,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整体能力。 

  (八)加强信息技术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改进和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溯源、作业留痕、责任倒查的需要,健全信息采集标准和共享机制。寄递、物流企业应当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依托公安、国家安全等情报信息系统,实现对涉枪涉爆涉毒涉危、寄运敏感物品、治安高危人员等信息的关联比对、分析研判、等级预警、全程跟踪,及时核查处置,严防发生重大案(事)件。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寄递企业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物流企业不少于90天。鼓励物流企业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 

  (九)加强寄递物流园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寄递、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商品流通、安全管理等方面需求,制订寄递、物流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布局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定专门区域,安排引导资金,科学安全建设寄递、物流园区。要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大力支持产业配套、设备先进的寄递、物流企业入园,严格限制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凡经营危爆物品、化工原料等入园企业,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要加强园区一体化监管,推动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管控,实施邮件、快件、物品等集中管理、集中安检,提高安全保障。要加强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园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安全管理保障 

  (十)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素质,增强监管能力。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6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寄递渠道安全监管机制。做好与国家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的配套衔接,配足配齐人员力量,加强安全预警、网上巡查和应急联动。针对县市区机构缺失、同城不设防的突出短板,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对一些业务量大、企业数量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派出机构等方式充实监管力量,具体形式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寄递、物流企业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其分支机构(含邮件、快件分拨中心、货运站场)必须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或2名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对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加强警示教育,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强化岗位责任与行为规范。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禁寄、限寄运物品名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知晓率。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寄递、物流安全。 

  (十一)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寄递、物流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应急演练、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安排经费用于加强宣传培训、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寄递物流安全源、强化安检设施建设以及兑现举报奖励等。要加快寄递渠道X光机安检设备的购置,推动安全监管由人防向技防转变。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就地安检措施需添置的X光机设备,原则上在2016年12月底前配备到位,所需经费采取企业自筹为主与财政适当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置。具体资金补贴方案由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加的寄递企业配备的X光机安检设备,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性补贴。 

  (十二)强化考核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治理寄运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寄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逐一通报、跟踪治理;对其中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停业整顿。要加大案(事)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倒查,处罚当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发生重大案(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按规定追究上级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而导致案(事)件发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责任追究。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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